(2016)冀0528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955号原告:颜某,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纪昌庄乡东林子村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纪昌庄乡清善头村人,现住。原告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颜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