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8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955号原告:颜某,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纪昌庄乡东林子村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纪昌庄乡清善头村人,现住。原告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颜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