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催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上海科考管道器械有限公司、马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科考管道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民催29号申请人:上海科考管道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2621823W)。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中心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马跃,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科考管道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科考管道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040005122718682,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日,出票人为绍兴县铭园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绍兴分行柯桥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县迎丰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84,368.68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科考管道器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科考管道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雪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