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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媛与张文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91民初899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永登县中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15年2月16日在兰州新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J620100-2015-000238。2015年9月4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孩子。原、被告由于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无辜辱骂原告,原告也原谅了被告。2015年10月7日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10月8日被告在原告娘家将原告殴打,致使原告面部、胸部受伤。原被告刚结婚一个月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使原告对婚姻彻底失去信心,故原告与2015年10月份将被告起诉到永登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永登县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于2016年7月将原告起诉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开庭时被告未按时到庭,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以自动撤诉处理。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李某某辩称,虽然存在自己打骂原告的事实,但也是因为生活矛盾所致,且双方是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7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15年2月16日,双方在兰州新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J620100-2015-000283号。2015年9月4日双方按照当地民俗举办了婚礼,婚后未生育儿女。2015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10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永登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永登县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7月,被告将原告起诉至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因被告未按时到庭,该案以撤诉处理。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其次,原告在2015年10月曾提出离婚,被告也于2016年7月提出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及撤诉的情况下,双方没有和好并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基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