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吉天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梁晓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吉天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梁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保231号申请人: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法定代表人:龙春燕,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西吉天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藏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梁晓虎,男,汉族。申请人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吉天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梁晓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吉天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梁晓虎的银行存款共46482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龙春燕以位于绵阳高新区双碑中街79号3-5-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吉天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梁晓虎的银行存款共4648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