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425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炳越与河北蒙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越,河北蒙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425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炳越,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河北蒙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柱,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炳越与河北蒙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蒙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全利执行员 满 达执行员 萨日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