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辉与张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张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504号原告:张辉,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春华,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男,45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林,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辉与被告张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