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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恩柱与徐象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柱,徐象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421号原告:杨恩柱。委托代理人:李正治,浙江省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象笑。原告杨恩柱与被告徐象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杨恩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恩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恩柱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杨恩柱负担。审 判 长  刘伟达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岳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