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恩柱与徐象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柱,徐象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421号原告:杨恩柱。委托代理人:李正治,浙江省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象笑。原告杨恩柱与被告徐象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杨恩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恩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恩柱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杨恩柱负担。审 判 长 刘伟达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岳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