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620号
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3号闽城小区2号楼5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章,福安市司法局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锦凤,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邓张清,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锦凤、邓张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仲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杰
人民陪审员 徐旭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