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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4620号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锦凤、邓张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锦凤,邓张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620号

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3号闽城小区2号楼5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章,福安市司法局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锦凤,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邓张清,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锦凤、邓张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仲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杰

人民陪审员  徐旭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