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执1048号

马亚娟、吴立春与邱允彬、黄秀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亚娟,吴立春,邱允彬,黄秀菊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马亚娟。

申请执行人:吴立春。

被执行人:邱允彬。

被执行人:黄秀菊。马亚娟、吴立春与邱允彬、黄秀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07929.85元,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允彬、黄秀菊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邱允彬名下银行存款438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黄秀菊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查封被执行人黄秀菊名下苏F×××××汽车一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邱允彬、黄秀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邱允彬名下银行存款438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黄秀菊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查封被执行人黄秀菊名下苏F×××××汽车一辆,现该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暂难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我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季敬飞

审 判 员  施卫冲

代理

审判员  卫立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