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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6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解元第、谢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解元第,谢荣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695-1号原告: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区西宝疏导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庆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兴泰,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斌,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解元第,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荣飞,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解元第、谢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3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076.5元。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