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字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王军、于乐萍、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军,于乐萍,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7民初字10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郑雅民。委托代理人杨佳。被告王军。被告于乐萍。被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奇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王军、于乐萍、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紫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