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232号原告代某,女,1984年出生。被告赖某,男,198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代坤艳负担。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中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