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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7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雪飞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雪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769-4号申请执行人丁雪飞,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丁雪飞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雪飞以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60.4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