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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贤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贤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33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圣地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被执行人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天目山西路230号2075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善明。被执行人王贤中,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贤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代偿款7652842.31元、利息损失318274元(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止,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本金7652842.31元按年利率6%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贤中对被执行人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代偿款7652842.31元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7598元,被执行人王贤中对其中65370元负连带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贤中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贤中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曹辉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