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860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光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8601刑初34号公诉机关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罗光全,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长宁县。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福铁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光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罗光全在漳州火车站一层进站口女厕所内,盗走被害人田某挂在厕所隔离板挂钩上的黑色挎包1个,后携带挎包进入男厕所,窃走挎包内iPhone6p1us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6元,并将其余物品丢弃在厕所垃圾桶内。经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29元,挎包价值人民币26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61元。次日10时许,被告人罗光全在停靠漳州站1号站台的D6581次列车上被抓获归案。被盗挎包及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光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人江某、洪某、陈某、曾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光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光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光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光全退赔被害人田某人民币一百零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晓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