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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兰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兰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28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兰杰,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人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兰杰犯盗窃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应敏、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15时左右,社旗县朱集镇许庄村程庄村村民田林峰到中国邮政银行社旗县支行朱集邮政储蓄所服务大厅汇款,在填写汇款单后去排队办理存款手续时,将一白色塑料袋装的现金10000元遗忘在了大厅的填表桌上。被告人徐兰杰在大厅桌子上填写取款凭条时发现了田林峰遗忘的10000元现金,便乘人不备将10000元现金装入口袋,并立即离开大厅。回到家中将该10000元现金交给其妻子翟松欣保管。2016年6月17日,徐兰杰得知公安民警在调查此事后,让其妻子翟松欣将该10000元现金交还给民警,后民警返还给田林峰。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徐兰杰到社旗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兰杰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兰杰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被害人田林峰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兰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兰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兰杰案发积极退回赃款,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一贯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兰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千元,剩余罚金一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运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冬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