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5269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岳某,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某培训班认识,相处时间不久后,于201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对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在原告怀孕后被告不闻不问。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岳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因工作关系认识,后自由恋爱,201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18日确定原告怀孕。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怀孕,双方在为子女存钱及生活费负担方式上产生矛盾,加上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讼来院。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院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只要双方均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发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加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多一点宽容,少一些计较,妥善理智地处理好家庭事务和琐事纷争,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此外,原告目前处于怀孕状态,草率离婚,对原告及子女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