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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澳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9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被告人苗某某,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苗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某叉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6,800元,税款人民币30,047.86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苗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苗某某已退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贷记凭证,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0,047.8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苗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单位的罪行,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苗某某均可认定为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苗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苗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苗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苗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