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平信用社、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翰兴远化工原料购销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平信用社,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翰兴远化工原料购销部,张活基,陈贺德,佛山市翰兴旺贸易有限公司,梁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26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平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赖利雄。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翰兴远化工原料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L3274303-9法定代表人:陈显德被执行人:张活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贺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翰兴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56661190-0。法定代表人:陈少杏。被执行人:梁宝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贺德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房产证号:02××63、02××64】及佛山市南海区××××车位【房产证号:02××75、02××7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展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