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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岳金茶与盛志芳、陈正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茶,盛志芳,陈正协,岳金茶,盛志芳,陈正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4534号原告:岳金茶,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盛志芳,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正协,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岳金茶与被告盛志芳、陈正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金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志芳、陈正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金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盛志芳偿还借款1万元及支付以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陈正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岳金茶与盛志芳、陈正协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8日,盛志芳以经营服装缺乏资金为由向岳金茶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8日,并由陈正协作为保证人,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经岳金茶多次催讨,盛志芳、陈正协拒不还款。盛志芳、陈正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盛志芳以经营服装生意为由向岳金茶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8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并由陈正协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盛志芳、陈正协未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岳金茶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将民事诉状副本、借款合同复印件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公告送达给盛志芳、陈正协,盛志芳、陈正协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经庭审审查,岳金茶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法律特征,本院对岳金茶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所反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盛志芳向岳金茶借款1万元,由陈正协提供保证担保,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现岳金茶要求盛志芳偿还借款1万元有理,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岳金茶要求支付以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是可以的,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正协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岳金茶要求陈正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盛志芳、陈正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盛志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岳金茶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陈正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20元,由盛志芳、陈正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斌审 判 员  林梅金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