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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稳与被执行人姚俊良、杨正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稳,姚俊良,杨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XX稳,男,1952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俊良,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正凤,女,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稳与被执行人姚俊良、杨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XX稳对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1685000元,其中本金为1185000元,利息500000元;姚俊良、杨正凤于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10日内,共同偿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扣减XX稳在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后的余额部分。因姚俊良、杨正凤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XX稳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俊良、杨正凤名下在我市无房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姚俊良名下有车牌号苏A××××ד别克”牌小型轿车一部,杨正凤名下有苏A××××ד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部、苏A××××ד途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一部、苏A××××ד捷达”牌小型轿车一部、苏A××××ד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部。上述车辆下路不明,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截至2016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姚俊良、杨正凤名下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分别合计为506.49元、2074.07元。除此之外,姚俊良、杨正凤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稳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将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对(2014)建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伯君审 判 员  王扩军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郭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