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5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金元与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元,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5500号原告:吴金元,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法定代表人:梁福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桔乡大道银茂大厦602室。负责人:周兴。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元与被告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金元负担。审 判 员 林日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