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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6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学洪、龙俊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洪,龙俊娱,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677-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洪,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县人,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龙俊娱,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朱军,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4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龙俊娱、朱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俊娱、朱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龙俊娱、朱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军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6月03日对其账户存款18416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军的银行存款184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