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谭鉴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鉴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2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鉴帅,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鉴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鉴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5时许,被告人谭鉴帅与朋友谭某1入住由谭鉴帅出资开的石柱县西沱镇天辉大酒店8005房间。入住以后,谭鉴帅在该房间内先后容留了谭某1、谭某2、谭某3、陶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2016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谭鉴帅在该房间内容留谭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谭鉴帅在该房间内容留谭某2、谭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晚,谭鉴帅在该房间内容留谭某1、谭某3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下午,被告人谭鉴帅在该房间内容留谭某1、陶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谭鉴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谭鉴帅、谭某2、谭某1、陶某四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住宿登记表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相,证人谭某1、谭某2、谭某3、陶某、谭某4的证言,被告人谭鉴帅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鉴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鉴帅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谭鉴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鉴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娟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