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行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忠田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初576号原告刘忠田,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希尔安大道222号。法定代表人徐万忠,区长。原告刘忠田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忠田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田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浩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