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西雄申请执行魏作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药王洞社区雒村。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南大街3号,系礼泉县物价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魏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欠款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本院已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魏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分期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直至案件结束为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该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执31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