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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贾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刑初284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玲,女,1990年8月13日,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玲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凤、代理检察员曹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丁、被告人贾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贾玲以编造经营急需资金为由,通过朋友王某甲向其亲戚即被害人王某乙诈骗98万元,9月30日以同样理由诈骗其亲属即被害人王某丁80万元,经查,上述资金贾玲全部用于赌博或归还个人债务。2015年10月7日,王某甲带其亲戚马某到贾玲卫浴店刷卡49万元,当天返还39万元后,贾玲将剩余的10万元在澳门用于赌博。2015年10月22日16时,在西安高铁站,贾玲被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乙等人发现,随后贾玲被王某乙等人带回焦作,次日返回新乡。王某乙等人将其扭送至定和分局。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等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贾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贾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贾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贾玲以编造经营急需资金为由,通过朋友王某甲向其亲戚即被害人王某乙诈骗98万元,9月30日以同样理由诈骗其亲属即被害人王某丁80万元,经查,上述资金贾玲全部用于赌博或归还个人债务。2015年10月7日,王某甲带其亲戚即被害人马某到贾玲卫浴店刷卡49万元,当天返还39万元后,贾玲将剩余的10万元在澳门用于赌博。2015年10月22日16时,在西安高铁站,贾玲被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乙等人发现,随后贾玲被王某乙等人带回焦作,次日返回新乡。王聪等人将其扭送至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丁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徐某乙、杨某、刘某甲、许某、程某、李某、范某、刘某乙、赵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贾玲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被害人提供银行转账小票、贾玲建设银行卡流水、浦发银行卡及工商银行卡流水、徐某乙邮政储蓄卡及农业银行卡流水、刘某甲建设银行卡流水,被告人贾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玲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玲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玲将诈骗的钱用于赌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贾玲分别退赔被害人王聪人民币98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锦领人民币800000元、退赔被害人马凤彩人民币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继林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王中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