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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576号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九德。委托代理人闫海林。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彦龙。被告克什克腾旗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彦龙。被告董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未来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6元,减半收取7778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元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