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3、吴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10月1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3、吴某以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6时20分许,陈某1驾驶赣A×××××两轮摩托车载儿子陈某4、侄子陈某2,沿着南昌县莲塔公路行驶至西万村路段时,遇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C×××××号轻型自卸货车从该路段倒车出来,该货车在往右移动过程中车厢尾部右下角与两轮摩托车右侧后视镜背面发生接触,导致摩托车失去平衡,致使后座乘车人陈某2(13岁)摔下路面。被害人陈某2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2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肇事车辆留在肇事地点,将被害人陈某2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治疗费、手术费等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1030.5元。审理中,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2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万元。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1、黄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侦查实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肇事车辆停留现场,并积极抢救被害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缓刑,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婷人民陪审员 谢小青人民陪审员 熊一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