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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豪城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陈、崔炳学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陈根生,崔炳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陵前镇。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城北清河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根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根生,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系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炳学,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陈根生、崔炳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陈根生、崔炳学和申请执行人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三方同意按照和解方案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7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宗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