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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秋恋申请执行杨鼎萍、马晓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恋,杨鼎萍,马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恋被执行人:杨鼎萍被执行人:马晓英本院受理的李秋恋与杨鼎萍、马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杨鼎萍、马晓英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