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秋恋申请执行杨鼎萍、马晓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恋,杨鼎萍,马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恋被执行人:杨鼎萍被执行人:马晓英本院受理的李秋恋与杨鼎萍、马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杨鼎萍、马晓英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