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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屈整利与李小军 王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整利,李小军,王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屈整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文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军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闫云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