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祁兵舰与XX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兵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祁兵舰,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东张镇东莱庄村第二居民组。被执行人:XX,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庙上乡渠下村第一居民组。本院在执行祁兵舰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猗县府东街支行的存款3853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樊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吕 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