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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祁兵舰与XX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兵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祁兵舰,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东张镇东莱庄村第二居民组。被执行人:XX,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庙上乡渠下村第一居民组。本院在执行祁兵舰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猗县府东街支行的存款3853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樊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吕 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