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赵泽友与吴欠、肖东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泽友,吴欠,肖东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泽友,男,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王一江,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欠,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其他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东琴,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其他不详。上诉人赵泽友因与被上诉人吴欠、肖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泽友于2016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泽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泽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赵泽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赵泽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洪代理审判员 阿丽亚·铁木尔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