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顾建兵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顾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负责人樊震宙,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敏彪、钟天舒,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建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顾建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吴甪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顾建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271.76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9月17日的利息5113.50元、滞纳金1631.72元以及2015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含复利)(以33385.2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6元,由顾建兵负担。因顾建兵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顾建兵支付36182.9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36182.9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案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顾建兵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6号224室、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黄娄花园10幢406室、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黄娄花园10幢405室三套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顾建兵名下车牌为苏E×××××汽车一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顾建兵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甪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