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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占亚、马见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亚,马见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许县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占亚,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住河南省禹州市。2012年4月11日因诈骗罪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8月28日因诈骗罪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5年7月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怀孕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脱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6年9月20日到案后被本院决定逮捕,经检查怀孕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于现住址。被告人马见英,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涉嫌诈骗,2015年7月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占亚、马见英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迪、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占亚、马见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刘占亚、马见英为了骗取钱财,两人经过密谋后故意隐瞒刘占亚的真实身份,被告人马见英以媒人的身份将刘占亚化名为刘娜娜介绍给许昌县桂村乡小安庄村民郑某3相亲。被告人刘占亚在与被害人郑某3接触后多次以购买金银首饰和索取婚嫁彩礼为由,诈骗被害人郑某3现金13100元。事后,刘占亚与马见英将所骗取的现金分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占亚、马见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事先预谋,分工合作,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刘占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列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都表示认罪服法,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刘占亚、马见英路遇相识后,为骗取钱财,两人密谋后故意隐瞒刘占亚的真实身份,被告人马见英以媒人的身份通过许昌县桂村乡小安庄村民安某将刘占亚化名为刘娜娜介绍给许昌县桂村乡小安庄村民郑某3相亲。被告人刘占亚在与郑某3接触后多次以购买金银首饰和索取婚嫁彩礼为名,诈骗郑某3现金共计13100元,被告人刘占亚与马见英将所骗取的现金分赃。随后被告人刘占亚更换电话号码不再与郑某3联系,郑某3发现被骗后其父郑某1找到被告人马见英追要被骗钱财时,刘占亚退出2000元,马见英退出5000元,共计7000元退还给郑某3,郑某3报警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马见英又退还被害人郑某3现金9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及家属对马见英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明:郑某3被诈骗一案,许昌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两份。证明:被告人刘占亚、马见英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被告人刘占亚与孟彦伟结婚登记资料一套。证明:被告人刘占亚于2011年1月与孟彦伟登记结婚,截至2015年7月13日为已婚状态。(4)1、许昌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检验报告各一份。2、2016年9月20日许昌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及彩超诊断报告单、拟羁押人员健康体检表。证明:被告人刘占亚在2015年7月23日检查已怀孕,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经检查已怀孕,本院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5)许昌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医嘱单各一份,许昌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书及检验报告单一套。证明:被告人马见英高血压三级,系很高危,暂予收监的情况。(6)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各一份。证明: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马见英的近亲属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其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马见英的刑事和民事责任。(7)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附:郑州女子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一份。证明:被告人刘占亚2012年4月11日因诈骗罪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8月28日因诈骗罪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占亚系累犯。(8)禹州市公安局范坡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马见英无犯罪前科。(9)抓获经过两份,附被告人刘占亚、马见英原使用手机号与被害人郑某3使用手机号的通话单一份。证明:许昌县公安局通过通话记录将被告人刘占亚、马见英抓获的详细过程。(10)许昌县公安局出具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马见英系在刘占亚的配合下被许昌县公安局抓获的,刘占亚具有立功情节。2、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两份。证明:2015年3月17日被害人郑某3通过照片比对辨认出涉嫌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刘占亚和马见英。3、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刘占亚和马见英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两张。与卷宗言词证据相一致。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占亚供述了2014年8、9月份认识马见英,在2014年12月的一天,因没有钱花了,也没有经济来源,马见英说她认识许昌的一个老头。其给马见英说让许昌的这个老头给其介绍个对象。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向和其处对象的家里索要婚嫁彩礼。随后马见英通过许昌的一个老头给其介绍了郑某3。其和马见英商量隐瞒其真实身份,对处对象的男孩儿就说其没有结过婚,其家人都在河北打工,姊妹三个,其在禹州东十里铺纺织厂上班,马见英冒充其姨,和对方说其叫“娜娜”,以此来骗对方。商量后,在许昌北外环的一家饭店与郑某3见了面,郑某3当时也愿意和其交往,互相留了联系方式。马见英和郑某3说禹州的规矩,第一次见面处对象得要见面礼,在饭店门口郑某3给其了六百元现金,郑某3还给其了二十元钱算是其和马见英回禹州的车费。在回禹州的公交车上,自己把郑某3给的六百元中拿出来三百元给了马见英。后来郑某3家人一直商量和其“大见面”的事情,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其和马见英到郑某3家,郑某3给其了八千八百元现金算是彩礼。在郑某3家旁边饭店吃饭时他的几个亲戚一共给其了六百元钱。其从郑某3给的八千八百元钱里面拿出来了四千元钱给了马见英。因郑某3家人想到其家看看,马见英把她家钥匙给自己,自己和马见英指引着路到马见英家了。在马见英家给郑某3他家人说这就是其家,家人都在外地打工,平时就自己在家,又过了几天,2014年年底的一天,其多次给郑某3打电话要“三金”。郑某3的父亲给了三千元钱算是他家给的买首饰钱,之后在禹州给马见英一千四百元现金。2015年春节的一天,又以买衣服为名向郑某3要了三百元钱,这三百元钱没有给马见英。后来感觉郑某3家人不会给其钱了,就更换了手机号码。后来马见英说郑某3家人找到她家了。其凑了两千元钱给马见英让退给郑某3家人。郑某3及其家人一共给了一万三千一百元现金。(2)被告人马见英供述的诈骗事实情节与被告人刘占亚供述内容一致。5、被害人郑某3陈述了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同村的安某通过一个叫马英(马见英)的妇女给其介绍个对象,马英介绍的这个女孩叫刘娜娜,刘娜娜说她在禹州十里铺一个纺织厂上班。之后我们见了面,并按照农村的规矩,给刘娜娜了600元钱的见面礼,还给了100元路费,2014年12月27日(阴历的11月6日),马英和刘娜娜到其家商量定亲的事情。当天在桂村小郑村的一个饭店吃饭时,刘娜娜给在场的人说她叫刘娜娜,25岁,父母都在河北打工,姊妹三个,平时就其一个人在家,在吃饭的过程中,其给了刘娜娜八千八百元正式定亲见面礼,在场的还有其外婆、姑姑、婶子等人,他们也给了刘娜娜见面礼共计一千五百元。吃过饭后,其哥郑某4开车一起送刘娜娜、马英去禹州范坡乡刘店村刘娜娜家。2014年1月初的一天,刘娜娜向其索要三金,之后其父亲郑某1就给刘娜娜了三千元算是给刘娜娜买黄金首饰的钱。2014年1月底的一天春节前,刘娜娜又让给她买衣服,其就给刘娜娜了1000元钱。遂后其多次给刘娜娜打电话都是无法接通。2015年2月初(年前的一天),其和父亲郑某1一起就到范坡乡刘店村刘娜娜家,当时在刘娜娜家有一个中年男子,经询问得知这不是刘娜娜家,才知道被骗,后来听其父亲郑某1说马英怕报警先退给其父亲了五千元现金。其和其家人一共给了刘娜娜一万五千元现金,钱都给刘娜娜了。6、证人证言(1)证人安某证言与被害人郑某3陈述内容一致,证明了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自己通过马见英给郑某3介绍一个叫刘娜娜的对象,在二人处对象期间,马见英和娜娜合伙隐瞒真相,以购买金银首饰和索取婚嫁彩礼等理由骗取郑某3现金一万元左右。发现被骗后马见英退了七千元现金给了郑某3的父亲郑某1的事实。(2)证人王某(系被害人的妹妹,)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和哥哥郑某3一起给“娜娜”买衣服,娜娜向郑某3要一千元钱回禹州买衣服。其哥郑某3给娜娜一千元的事实。(3)证人郑某2(系被害人的姑姑,)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的一天,其哥郑某1儿子郑某3“大见面”,一起吃饭时自己给郑某3的对象叫“娜娜”的二百元见面礼。当时听郑某1说大见面给“娜娜”了八千八百元。(4)证人郑某1(系被害人的父亲)的证言与证人安某证言一致。证明被马见英和娜娜合伙骗了一万五千元。事后马见英一共退还了七千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占亚、马见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事先预谋,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刘占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还了骗取的财物,被害人对被告人马见英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占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马见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晓燕审 判 员  侯松建人民陪审员  周天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