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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8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星成电子有限公司,周晓平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周晓平,惠州星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荣路华荣第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5593104。法定代表人郑中震。被执行人周晓平,男,汉族,住址博罗县。被执行人惠州星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沙头村福园路,组织机构代码55731418-9。法定代表人周晓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星成电子有限公司、周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星成电子有限公司、周晓平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640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业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