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胜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12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胜凯。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0月8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1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罚款人民币2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林胜凯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牌号轿车途经温州市瓯海区西山西路时,与柯国阳停放在西山西路290弄37号前地段的牌号微型轿车左后侧发生刮擦,随后林胜凯倒车至西山西路290弄45号前地段,与陈秀义驾驶的牌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林胜凯驾车沿西山西路往西北方向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刮擦到行人季立平和洪森森停放在该路上的牌号小型轿车。林胜凯驾车逃至西山西路290弄58号西侧300米处地段时被陈秀义和季立平堵截,后被接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该事故造成行人受伤及多辆汽车受损。经检测,林胜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6mg/l00ml。经认定,林胜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民事部分已赔偿。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胜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胜凯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胜凯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胜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程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