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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梅琴与赵金堂、汪红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琴,赵金堂,汪红娣,凌建新,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728号申请人:陈梅琴,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俞XX,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金堂,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汪红娣,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凌建新,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52587-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赵欧村赵家。法定代表人:赵金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梅琴与被执行人赵金堂、汪红娣、凌建新、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梅琴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梅琴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