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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亚红与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红,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91行初28号原告周亚红。被告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郭雪强,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浦晓云,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琳,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红诉被告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周亚红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亚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周亚红预交),由周亚红负担。审 判 长  蒋少文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纯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