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洁武与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02号申请保全人:刘洁武。被保全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京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刘洁武与被保全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产权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刘洁武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路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吉2401财保402号延吉市房产局:申请保全人刘洁武与被保全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财保4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一、冻结被保全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58号,罗京帝景第一幢18层的15号(面积为50.48平方米)、16号房屋(面积为51.67平方米);20层的18号(面积为85.17平方米)、19号(面积为89.53平方米)、20号(面积为81.16平方米)房屋的产权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刘洁武的位于延吉市局子街116-2,产籍号4-13-29,房权证号为1750**,面积为88.3平方米的商业房屋;冻结申请保全人刘洁武与朱延辉共有的位于延吉市园虹胡同446号2单元401,编号10-6-64-2单元401,房权证号为6150**,面积为157.83平方米的房屋。冻结期限为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