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3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方志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方志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742号之一原告: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虎丰村一社。法定代表人:王祖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志如,男,生于1976年4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志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力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