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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257号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陆海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跃东,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本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