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九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03项目部、白银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久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03项目部,白银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霞,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久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达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印,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03项目部。负责人:王金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白银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文,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九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联爆破公司)及原审被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03项目部(以下简称天鹏公司803项目部)、白银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霞明代理审判员 魏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继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