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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胡丽杰与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杰,郭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874号原告:胡丽杰,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511165930,住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长潮村响水岭自然村56号。被告:郭文斌,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501096118,住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五里渡村龙须坝自然村7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杰与被告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丽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