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6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胡丽杰与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杰,郭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874号原告:胡丽杰,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511165930,住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长潮村响水岭自然村56号。被告:郭文斌,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501096118,住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五里渡村龙须坝自然村7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杰与被告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丽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