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林园美诉王鹏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园美,王鹏,王殿阳,董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林园美,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西五家子乡石片子村第*组。被执行人:王鹏,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西五家子乡吐须沟村第*组。被执行人:王殿阳,男,汉族,住所地朝阳县西五家子乡吐须沟村被执行人:董素兰,女,汉族,住所地朝阳县西五家子乡吐须沟村本院在执行林园美与王鹏等(2016)辽1321执465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马凤华执行员 刘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