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喜英与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高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忠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喜英,女,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负责开发的领秀城御苑小区涉及购房人数较多,多次出现购房户上访、发生治安案件等突发情况,如果审理不当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诉讼或形成大面积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本案应属于濮阳市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领秀城御苑小区虽涉及购房人数较多,但是起诉人数较少,起诉标的额不属于较大数额的范畴,且不属于在濮阳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范县,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聂海科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