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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小伟与于斌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伟,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23号申请人:李小伟,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于斌,男,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李小伟与被执行人于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于斌驾驶的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斌驾驶的鲁A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3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