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舒城美达广告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与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美达广告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皖1523行赔初2号原告舒城美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组织机构代码79185490-9。法定代表人朱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恩,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舒六路。法定代表人张俊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兵,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倩文,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美达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美达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红丽审 判 员 杨圣海人民陪审员 王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