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申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建民、李红英等与孙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民,李红英,孙培,、二审原审第三人张红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民,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李红英,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商俊龙,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培,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张红伟,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建民、李红英因与被申请人孙培、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张红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建民、李红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王 玉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